(2016)陕0122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侯杭、侯养正、李引泉与商飞飞、商布治、韩新荣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杭,侯养正,李引泉,商飞飞,商布治,韩新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2执236号申请执行人候杭,男,1985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侯养正,男,1955年3月21日生,汉族,农民,系候杭之父。申请执行人李引泉,女,1956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系候杭之母。被执行人商飞飞,女,1983年4月2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商布治,男,1952年7月24日生,汉族,农民,系商飞飞之父。被执行人韩新荣,女,1958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系商飞飞之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22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商飞飞、商布治、韩新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商飞飞、商布治、韩新荣于2016年5月20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商飞飞、商布治、韩新荣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商飞飞、商布治、韩新荣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扣划通知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邵春碧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