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1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鑫宇洋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美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鑫宇洋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深圳美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1716号原告深圳市鑫宇洋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南岗商务大厦二楼210,组织机构代码671890358。法定代表人赵学伟。委托代理人文道军、冯明超,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美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湖路华美居商务中心B区816,组织机构代码079811067。法定代表人岳玙。委托代理人谭征,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鑫宇洋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美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冯明超,被告法定代表人岳玙及其委托代理人谭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5月27日签订协议,原告委托被告就“绿屋商城系统”对PC商城网站等进行建设开发,合同金额为855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订金25650元,但被告未依约向原告交付成果,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巨额损失,依约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合同金额二倍的违约金。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美虹软件绿屋商城系统建设合同协议书》;2、被告返还原告25650元并支付违约金171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1、确认解除《美虹软件绿屋商城系统建设合同协议书》;2、合同解除系原告的原因造成,被告已经为合同的履行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人力成本,并且不断推进项目满足原告提出的修改要求,被告对项目不能按期交付没有过错;3、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超出双方确认的需求说明书对绿屋商城网站功能提出新要求,其中网站首页全部功能键下面的子菜单原本没有下拉展开功能,原告提出要参照京东展现20个子功能键等功能要求。不仅要设计程序,而且造成原系统架构改变,系统报错等问题,也违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达成的在开源系统上调整,不是独立设计一个交易系统的共识。被告已勉强继续推进项目,时间上难以满足原告的要求,在被告提出不得不停止开发,要求增加费用后,原告向被告发函提出了解除合同,给被告也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被告认为,原告诉求的违约责任过高,也不符合支付违约金的情形,系双方协商不一致导致解除合同。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7日,原、被告签订《美虹软件绿屋商城系统建设合同协议书》,原告委托被告进行绿屋商城系统包括商城网站、手机移动商城网站、微信商城网站、APP商城应用等项目的建设工作。合同总金额为85500元,原告需于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向被告支付30%的订金25650元,项目验收通过后支付尾款55575元。其中绿屋商城系统建设完成及发布时间条款约定:在绿屋商城系统建设所需的相关材料准备齐全且首期订金已付的前提下,1、被告在5个工作日完成《绿屋商城系统建设详细需求说明书》,《绿屋商城系统建设详细需求说明书》应与《绿屋商城系统开发需求表》要求开发的栏目架构及相关功能一致,《绿屋商城系统建设详细需求说明书》是《绿屋商城系统开发需求表》详细说明。2、原告对被告的方案认可才可签署《绿屋商城系统建设详细需求说明书》,原告对被告的《绿屋商城系统建设详细需求说明书》存在异议,可双方协商解决,若经原、被告双方协商无办法解决,原告有权终止该项目合作合同,原告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告终止该项目合作合同,被告必须返还原告所有已支付的该合同订金。3、绿屋商城系统项目建设起始时间以《绿屋商城系统建设详细需求说明书》附《绿屋商城建设需求分析确认书》签订时间起,被告于60个工作日完成绿屋商城系统的建设工作。若因原告资料不齐全或原告未能及时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以及其他原告原因导致的制作周期延长,被告不承担任何责任。项目开始时间以《绿屋商城系统建设详细需求说明书》签订之日开始算起。2015年6月1日,原告向被告支付25650元。2015年7月29日,原、被告签署《绿屋商城系统建设详细需求说明书》附《绿屋商城建设需求确认书》。2015年10月27日,被告向原告发出《(绿屋商城)项目延期申请书》称应于2015年8月18日交付项目,但因以下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完成:1、我司人员配置问题导致项目开发延误;2、我司项目软件技术判断有误导致软件功能无法实现运行;3、我司项目架构规划问题需重新调整。依据以上原因,特申请项目开发交付时间延期到2015年12月10日。被告对延期申请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陈述申请书上列明的延期原因并非客观事实,被告为了达到延期的目的依照原告的要求制作了该份申请书。被告主张因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相关项目提出新要求导致被告在时间上无法满足原告要求,为此被告提交了原、被告工作人员之间的聊天记录及网页截图以证实其主张。原告对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被告提交的聊天记录显示被告曾向原告发出《绿屋商城系统建设合同补充协议》,协议内容约定交付日期为自2015年12月10日起的105天,即2016年3月25日起开发完成交付,协议另对开发费用进行了约定。以上事实,有《美虹软件绿屋商城系统建设合同协议书》、转账记录、《绿屋商城系统建设详细需求说明书》附《绿屋商城建设需求确认书》、《(绿屋商城)项目延期申请书》、聊天记录、《绿屋商城系统建设合同补充协议》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和庭审笔录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美虹软件绿屋商城系统建设合同协议书》是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真实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美虹软件绿屋商城系统建设合同协议书》约定项目开始时间以《绿屋商城系统建设详细需求说明书》签订之日开始算起,被告需于60个工作日完成绿屋商城系统的建设工作。2015年7月29日,原、被告签署《绿屋商城系统建设详细需求说明书》附《绿屋商城建设需求确认书》,因此被告依约应在2015年10月27日前完成相关交付。由于被告未能完成相关交付,被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原告申请延期至2015年12月10日,延期系因被告自身原因所致,被告称申请书所列的延期原因并非客观事实,系应原告要求所制,但被告未提出相应证据证实其该主张,本院对被告该主张不予采信。依据被告提交的证据,被告仍未能在延期截止日2015年12月10日向原告完成相应交付,被告欲与原告签订《绿屋商城系统建设合同补充协议》,但原告予以拒绝。综上,被告逾期交付事实清楚,被告主张逾期交付系因原告不断提出新要求所致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被告均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美虹软件绿屋商城系统建设合同协议书》,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违约事实清楚,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已付款25650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按合同金额的二倍支付违约金171000元,但原告未就其遭受的损失进行举证,本院依法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进行调整,本院酌定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5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5月27日签订的《美虹软件绿屋商城系统建设合同协议书》;二、被告深圳美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鑫宇洋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返还25650元并支付违约金25000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鑫宇洋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116.5元,由原告负担1583.37元,被告负担533.13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一榕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许 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