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9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1
案件名称
侯志伟与王洪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志伟,王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9执366号申请执行人侯志伟,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安山乡。被执行人王洪峰,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安山乡。本院执行的侯志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的(2015)延民初120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王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侯志伟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法律方书确定的给付3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本案执行过程中,2016年6月30日申请执行人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2015年1月6日作出的(2015)延民初12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高延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