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19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宁波迦南电子有限公司与浙江畅霖投资有限公司、张朝晖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迦南电子有限公司,浙江畅霖投资有限公司,张朝晖,徐书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1955-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迦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章国耀,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畅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慈溪。法定代表人:张朝晖,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朝晖。被执行人:徐书琪。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商初字第759号宁波迦南电子有限公司与浙江畅霖投资有限公司、张朝晖、徐书琪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畅霖投资有限公司、张朝晖、徐书琪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浙江畅霖投资有限公司、张朝晖、徐书琪尚需向申请执行人宁波迦南电子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5200000元及相关利息,另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5000元,申请执行费53400元。据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19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何 旭 强审判员 莫 建 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松迪(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