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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3执2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倪某某与罗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某某,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3执2624号申请执行人倪某某,女,1977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罗某某,男,1982年4月26日生,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原告倪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83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倪某某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罗某某支付欠款人民币101,15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经本院执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因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8389号民事判决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爱忠审判员  徐 颖审判员  范钦召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夏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