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1民初1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周林与恩施珍情园商贸有限公司、武汉鸣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林,恩施珍情园商贸有限公司,武汉鸣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鸣辰集团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1731号原告周林,男,生于1970年12月8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农民,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市,现住湖北省恩施市。被告恩施珍情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七里坪核桃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571509070R。法定代表人赵永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建、李晓玲(实习),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鸣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球场村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1777752749。法定代表人张惠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忠华,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鸣辰集团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大桥路。负责人袁兵,该分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林诉被告恩施珍情园商贸有限公司、武汉鸣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鸣辰集团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林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林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7元,本院决定免交。审判员 谭淑琼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简 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