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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执17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邓世海与邓善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世海,邓善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7执17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世海,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3031。被执行人邓善彬,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6616。原告邓世海诉被告邓善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7民初第150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邓善彬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邓世海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予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另本院通过向银行、车管、国土城建等单位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被执行人所在地的村集体组织发出扣划分红通知书,但尚未有款项可以提取。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执行情况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7执17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志君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彭 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