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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执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邹奉璋与刘胜利、西安惠生典当行有限公司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奉璋,刘胜利,西安惠生典当行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第491号申请执行人邹奉璋,男,汉族。被执行人刘胜利,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惠生典当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胜利,董事长。邹奉璋与刘胜利、西安惠生典当行有限公司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29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邹奉璋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刘胜利、西安惠生典当行有限公司支付940000元,诉讼费14275元,执行费11943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6月27日邹奉璋申请暂时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件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2执第49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东荣审判员  郑银生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答军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