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申3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江苏华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山东世纪阳光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苏华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世纪阳光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3156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华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江平路15号。法定代表人:顾永义,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世纪阳光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开发区龙角村北。法定代表人:王东兴,该公司董事长。申请再审人江苏华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世纪阳光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纸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扬商终字第0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华金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均认定纸业公司违约事实存在,案涉《合同书》明确约定纸业公司向华金公司保证15天内调换到位,否则纸业公司向华金公司承担违约金5万元,纸业公司应依约支付违约金。一、二审法院错误适用公平原则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有悖于合同自由原则。此外,一、二审中,纸业公司从未要求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法院自行调整错误。综上,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被申请人纸业公司未提交意见。本院审查查明:华金公司与纸业公司系多年的业务关系,华金公司向纸业公司购买各种规格的纸张。2011年2月26日,华金公司向纸业公司汇款35519元,同年3月15日又汇款53384元,订购其所需克重、规格的纸张。2011年4月26日,纸业公司将华金公司所订货物通过汽车运送给华金公司。华金公司认为纸业公司之前没有按照其要求发货,故将同车的不属于华金公司的货物也卸下来,后纸业公司的业务员报警。派出所接警后到华金公司处理,派出所认为是民事纠纷,建议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之后,纸业公司的业务经理张伟赶到华金公司,由华金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永义起草合同,并将合同传真给纸业公司盖章,再由纸业公司将盖章后的合同传真给华金公司盖章。2012年12月26日,华金公司向纸业公司邮寄《律师函》一份,要求纸业公司按《合同书》的约定承担违约金5万元和延期给付的利息等。纸业公司未予理睬,华金公司遂诉至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要求纸业公司给付违约金5万元和延期给付的利息2万元。一审法院认为:华金公司与纸业公司于2011年4月26日签订的《合同书》,纸业公司提出合同是在华金公司的胁迫下签订的,属于可撤销合同的抗辩意见。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以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第五十五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即使纸业公司主张的胁迫行为存在,纸业公司也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且纸业公司辩称以降价的方式将前期所有问题处理完毕,说明纸业公司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因此,纸业公司的撤销权也消灭了。故对纸业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认定上述《合同书》有效。华金公司向纸业公司订购的货物价款为88903元,因纸业公司所发货物与华金公司订购的不完全一致,华金公司要求调换,纸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换构成违约。华金公司虽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纸业公司因违约给其造成多少损失,但纸业公司违约的事实存在,华金公司有权要求纸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违约金5万元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予以适当减少。一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同时考虑到华金公司扣押了纸业公司运送的其他公司的货物,纸业公司通过报警未能得到解决,在此情况下与华金公司订立合同的因素,酌定违约金为8000元。华金公司要求纸业公司承担延期给付违约金的利息,因双方订立的合同没有约定,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纸业公司向华金公司给付违约金8000元;二、驳回华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华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认为,华金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一、本案一审中,纸业公司抗辩称违约金应依据实际损失数额来确定,如果华金公司有实际损失,违约金的约定也不应该超过法律的规定。因该抗辩已包括如违约金过高应进行调整的内容,故一、二审法院依法对案涉违约金进行调整符合法律规定。二、纸业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应按照其与华金公司签订的《合同书》向华金公司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违约金的性质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守约方主张的违约金不应过分高于其所受到的损失,否则违约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违约金予以调低。现华金公司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损失,一、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合同书》签订的背景、双方合同标的额等因素,酌定纸业公司向华金公司支付违约金8000元并无不当。综上,华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华金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史留芳代理审判员 王 强代理审判员 林 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闻方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