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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刑更1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骆玉仁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1589号罪犯骆玉仁。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13日作出(1999)连刑一初字第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骆玉仁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3万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10日作出(2000)苏刑终字第64号刑事判决,撤销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连刑一初字第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骆玉仁的量刑部分,维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连刑一初字第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骆玉仁的定罪部分及附带民事赔偿部分,上诉人骆玉仁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6月15日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10日作出(2002)苏刑执字第70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5年4月5日作出(2005)苏刑执字第14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05年4月5日起至2023年10月4日止。本院于2007年9月28日作出(2007)锡刑执字第25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10年6月28日作出(2010)锡刑执字第25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锡刑执字第551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月4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6年6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6月6日至2016年6月10日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骆玉仁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骆玉仁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骆玉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4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32分。为此,2013年7月、2014年6月、2015年4月和2016年3月受到监狱表扬四次,悔改表现突出。该犯对判决的财产刑已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骆玉仁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骆玉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四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6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一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