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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4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康贵岩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康贵岩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4779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666号之一(海翼大厦一号楼一层、四至六层),组织机构代码56840987-X。负责人傅忠,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理智、陈少堂,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贵岩,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告康贵岩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以相关事实有待进一步核实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负担。审 判 员 庄慧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黄慧颖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