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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25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康玉明与呼和浩特市佳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玉明,呼和浩特市佳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二条,第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125民初552号原告康玉明,男,196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被告呼和浩特市佳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边文兵,武川县可镇青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康玉明被告呼和浩特市佳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宜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退还原告装修押金2000元、2、由被告退还原告电视初装费35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受理了该案,由审判员杜权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理,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玉明、被告佳宜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边文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入住武川县金华文苑小区13号楼2单元1层东户后,对该房屋附带的开敞阳台进行了封闭,2012年6月26日与被告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同日被告向原告收取装修押金2000元,代武川县广播局向原告收取有线电视初装费350元。本院认为,在原告支付被告有限电视初装费后,被告至今未向武川县广播局交纳该款,因此被告应返还原告电视初装费350元;被告庭审提出原告对阳台的封闭违反了《物业服务协议》且属于武川县建设规划局下发的《武川县建设规划局关于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通知》中的违章建筑,所以不应退还装修押金,对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武川县建设规划局下发的《武川县建设规划局关于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通知》中的规定,原告封闭后的阳台属于违章建筑,但因原告在2016年1月份封闭阳台时,被告佳宜公司已经不再为原告所居住的武川县金华文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双方之间已经不存在物业服务关系,可视为该《物业服务协议》已经解除,所以原告不再受该协议的约束,被告应退还原告装修押金2000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呼和浩特市佳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康玉明装修押金2000元、电视初装费350元,共2350元,款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呼和浩特市佳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杜权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