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25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陕西自诚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众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自诚商贸有限公司,陕西众成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29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自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西郊阿房路10号。法定代表人许素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众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户县余下镇沈家营村七号路南。法定代表人李小战,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15)户民初字第0112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6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730元、执行费89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上述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民初字第011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轩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