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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8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简国钏,刘芳与重庆龙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国钏,刘芳,重庆龙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8894号原告简国钏,男,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刘芳,女,1977年4日30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蒋燕,重庆欣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崇伟,重庆欣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龙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南桥寺名门山庄。法定代表人郭良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丹,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鄢然,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简国钏、刘芳诉被告重庆龙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简国钏、刘芳于2016年6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故原告简国钏、刘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国钏、刘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46元,减半收取1723元,由原告简国钏、刘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伟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喻沿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