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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8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易科亚与罗静南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科亚,罗静南,重庆鑫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8436号原告易科亚,女,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王化水,重庆青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静南,男,197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鑫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丹龙路20号。原告易科亚与被告罗静、重庆鑫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查明:易科亚请求将其持有的重庆鑫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至罗静南名下。重庆鑫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在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丹龙路20号,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本院认为,本案为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属于公司诉讼,应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的注册地为住所地。本案中,重庆鑫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故应以其注册地即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丹龙路20号为住所地,本案依法应由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克坤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