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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4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延庆县延庆镇米家堡村民委员会诉田根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庆区延庆镇米家堡村民委员会,田根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4645号原告延庆区延庆镇米家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米家堡村。法定代表人袁明,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黎晨杰,男,1979年12月27日出生,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根柱,男,1962年1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庆区延庆镇米家堡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田根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庆区延庆镇米家堡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延庆区延庆镇米家堡村民委员会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贾月友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雅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