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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秦环良破坏电力设备、盗窃、马秀金、冯桂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环良,马秀金,冯桂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朝刑初字第379号公诉机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环良,男,户籍地黑龙江省依安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马秀金,男,户籍地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冯桂侠,女,户籍地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9月16日由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朝检公诉刑诉(2015)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环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马秀金、冯桂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环良、马秀金、冯桂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7日2时许,被告人秦环良伙同孙海林、于开东、陈道友(在逃),经预谋后窜至本市绿园区合心镇新农家村四间房三社屯南桥头处,将用于合心镇自来水供水系统的S9M50/10型变压器拆卸,将变压器内铜线圈盗走变卖给马秀金、冯桂侠。马秀金、冯桂侠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经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变压器价值5,880.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14年7月9日1时许,被告人秦环良伙同孙海林、陈道友,经预谋后窜至本市绿园区城西镇红民村小西堡屯,将长春东方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七号泵站一台正在使用中的S730KVA型电力变压器拆卸,将变压器内铜线圈盗走变卖给马秀金、冯桂侠,马秀金、冯桂侠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经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变压器价值2,050.00元。2014年7月31日1时许,被告人秦环良伙同孙海林、于开东、陈道友、高国、李丁柱,预谋后驾车窜至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长沈路102国道四平市某物流中心仓库,将库门撬开,盗走玲珑牌轮胎900R20-16型82条,经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轮胎价值91,266.00元。2014年8月3日晚,被告人秦环良伙同孙海林、陈道友驾车窜至长春市朝阳区永春镇义和村三社长乐公路旁刘某某经营的某花卉大棚外,将一台S**-M-30/10型变压器拆卸,将变压器内铜线圈盗走。后又窜至永春镇八一村十二队,将国家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春市城郊供电公司的S930KVA型变压器拆卸,将变压器内铜线圈盗走。秦环良等人将所盗得的铜线圈全部变卖。经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S11-M-30/10型变压器价值4,680.00元、S930KVA型价值3,050.00元。2014年8月8日22时许,被告人秦环良伙同孙海林、陈道友开车窜至本市朝阳区永春镇长春堡给力建筑材料公司院内,将正在使用中的S9M-200/10型变压器和S9-80/10型变压器拆卸,将变压器内铜线圈盗走。接着又窜至永春镇农丰村平安堡屯长春市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电线杆上卸下二台变压器后拆下铜线圈,发现有人出现便将铜线圈留在原地逃走。经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S9M-200/10型变压器价值8,950.00元、S9-80/10型变压器价值7,620.00元。2014年8月9日23时许,被告人秦环良伙同孙海林、陈道友开车窜至本市朝阳区永春镇长春某修理部附近李某2家,盗窃一台3**变压器,经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S30/10型变压器价值3,900.00元。2014年6月12日0时许,孙海林伙同于开东、高国、李丁柱(上述四人均另案处理)经预谋窜至本市绿园区某敬老院院内将一台正在使用的S9-50/10型号变压器拆卸,将变压器内铜线圈盗走变卖给被告人马秀金、冯桂侠,马秀金、冯桂侠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经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S9-50/10型变压器价值3,860.00元人民币。2014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马秀金、冯桂侠在其经营的位于本市绿园区四间房村四间小学附近的永久收购站内,明知被告人秦环良等人变卖的铜线是犯罪所得而仍以一万余元的总价格予以收购五百余斤铜线。2014年8月3日,被告人秦环良伙同孙海林、陈道友开车窜至本市朝阳区永春镇东刘家沟红旗四十一队,将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春市城郊供电分公司用于居民供电的S9200KVA型变压器拆卸,将变压器内铜线圈盗走,造成七十五户居民断电数小时。经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破坏的S9200KVA型变压器价值15,934.00元。案发后,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于2014年8月19日将扣押在该局的76条轮胎返还给被害单位四平市某物流中心。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永春派出所于2014年9月10日将扣押在该所的涉案赃物6个变压器铜线圈返还给被害单位给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秦环良、马秀金、冯桂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7日2时许,被告人秦环良伙同孙海林、于开东、陈道友(在逃),经预谋后窜至本市绿园区合心镇新农家村四间房三社屯南桥头处,将用于合心镇自来水供水系统的S9M50/10型变压器拆卸,将变压器内铜线圈盗走变卖给马秀金、冯桂侠。马秀金、冯桂侠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经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变压器价值5,880.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14年7月9日1时许,被告人秦环良伙同孙海林、陈道友,经预谋后窜至本市绿园区城西镇红民村小西堡屯,将长春某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七号泵站一台正在使用中的S730KVA型电力变压器拆卸,将变压器内铜线圈盗走变卖给马秀金、冯桂侠,马秀金、冯桂侠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经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变压器价值2,050.00元。2014年7月31日1时许,被告人秦环良伙同孙海林、于开东、陈道友、高国、李丁柱,预谋后驾车窜至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长沈路102国道四平市某物流中心仓库,将库门撬开,盗走玲珑牌轮胎900R20-16型82条,经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轮胎价值91,266.00元。2014年8月3日晚,被告人秦环良伙同孙海林、陈道友驾车窜至长春市朝阳区永春镇义和村三社长乐公路旁刘某某经营的某花卉大棚外,将一台S**-M-30/10型变压器拆卸,将变压器内铜线圈盗走。后又窜至永春镇八一村十二队,将国家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春市城郊供电公司的S930KVA型变压器拆卸,将变压器内铜线圈盗走。秦环良等人将所盗得的铜线圈全部变卖。经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S11-M-30/10型变压器价值4,680.00元、S930KVA型价值3,050.00元。2014年8月8日22时许,被告人秦环良伙同孙海林、陈道友开车窜至本市朝阳区永春镇长春某建筑材料公司院内,将正在使用中的S9M-200/10型变压器和S9-80/10型变压器拆卸,将变压器内铜线圈盗走。接着又窜至永春镇农丰村平安堡屯长春市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电线杆上卸下二台变压器后拆下铜线圈,发现有人出现便将铜线圈留在原地逃走。经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S9M-200/10型变压器价值8,950.00元、S9-80/10型变压器价值7,620.00元。2014年8月9日23时许,被告人秦环良伙同孙海林、陈道友开车窜至本市朝阳区永春镇长春堡某修理部附近李某2家,盗窃一台3**变压器,经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S30/10型变压器价值3,900.00元。2014年6月12日0时许,孙海林伙同于开东、高国、李丁柱(上述四人均另案处理)经预谋窜至本市绿园区某敬老院院内将一台正在使用的S9-50/10型号变压器拆卸,将变压器内铜线圈盗走变卖给被告人马秀金、冯桂侠,马秀金、冯桂侠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经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S9-50/10型变压器价值3,860.00元人民币。2014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马秀金、冯桂侠在其经营的位于本市绿园区四间房村四间小学附近的永久收购站内,明知被告人秦环良等人变卖的铜线是犯罪所得而仍以一万余元的总价格予以收购五百余斤铜线。2014年8月3日,被告人秦环良伙同孙海林、陈道友开车窜至本市朝阳区永春镇东刘家沟红旗四十一队,将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春市城郊供电分公司用于居民供电的S9200KVA型变压器拆卸,将变压器内铜线圈盗走,造成七十五户居民断电数小时。经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破坏的S9200KVA型变压器价值15,934.00元。案发后,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于2014年8月19日将扣押在该局的76条轮胎返还给被害单位四平市某物流中心。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永春派出所于2014年9月10日将扣押在该所的涉案赃物6个变压器铜线圈返还给被害单位给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综上,被告人秦环良共盗窃九次,其中一次未遂,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131,256.00元,其中部分赃物返还被害单位,破坏电力设备一起。被告人马秀金、冯桂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四次,涉案金额11,790.0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秦环良、马秀金、冯桂侠的供述;被害人刘某某、王某1、吕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康某某、李某1、汉某某、王某2、杨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明、情况说明;作案工具照片;辩论笔录;鉴定意见,足以认定。本合议庭认为,被告人秦环良伙同他人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马秀金、冯桂侠明知是赃物,仍多次予以收购,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秦环良、马秀金、冯桂侠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第六十七条三款【坦白】、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折抵】、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缴纳罚金期限】、第六十四条【违禁物品的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环良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0日起至2025年8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马秀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16年8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冯桂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16年8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责令被告人秦环良退赔1、长春市绿园区合心镇政府人民币5,880.00元;2、长春某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2,050.00元;3、四平市某物流人民币84,588.00元;4、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4,680.00元;5、长春市城郊供电公司人民币18,984.00元;6、被害人李某2人民币3,900.00元;7、长春市绿园区合心镇敬老院人民币3,860.00元。五、责令被告人马秀金、冯桂侠返还赃款人民币11,790.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付忠新代理审判员  赵若愚人民陪审员  孙 蕊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红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