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民初4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省晋江市丹豪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贻巧、王明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晋江市丹豪陶瓷有限公司,张贻巧,王明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4902号原告福建省晋江市丹豪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王簪泽,该公司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友康,福建协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贻巧,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王明燕,女,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晋江市丹豪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贻巧、王明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晋江市丹豪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25元,减半收取1162.5元,由原告福建省晋江市丹豪陶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灿培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尤芳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