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执7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1)叶伟力与古今集团有限公司、李美赞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伟力,古今集团有限公司,李美赞,李扬,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7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叶伟力,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古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万寿路农垦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4832809-6。被执行人:李美赞,女,197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李扬,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昌路535号,组织机构代码:669176243。叶伟力与古今集团有限公司、李美赞、李扬、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2015)台温商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叶伟力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古今集团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叶伟力人民币240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196040元,并交纳申请执行费91596元;被执行人李美赞、李扬、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经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扬所有的浙A×××××号奥迪牌小型汽车、浙A×××××号奔驰牌小型汽车、浙A×××××号凯宴牌小型汽车、浙A×××××号宝马牌小型汽车、浙A×××××号本田牌小型汽车及浙A×××××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但未实现扣押;并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美赞所有的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6号14、15号楼16层14-2001的房产,现正在评估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等拍卖后参与分配;并另案冻结了被执行人李美赞所有的在杭州浙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70%的股权、在杭州古今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50%的股权、在杭州古今控股有限公司35%的股权、在浙江古今创业投资有限公司50%的股权、在杭州古今拍卖有限公司30%的股权,暂无法变现。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此,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081执7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福明审 判 员 江 峰代理审判员 江 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莫林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