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2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酒泉市国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嘉峪关市汽车运输公司、嘉峪关市货运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酒泉市国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嘉峪关分行,嘉峪关市汽车运输公司,嘉峪关市货运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2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酒泉市国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侯俊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岩石,甘肃玉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嘉峪关分行。法定代表人葛占积,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嘉峪关市汽车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延年,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嘉峪关市货运中心。法定代表人陈建民,该中心主任。本院在执行酒泉市国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嘉峪关市汽车运输公司、嘉峪关市货运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8)嘉经初字第09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嘉峪关市货运中心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嘉峪关分行贷款本金100万元,缴纳执行费23039元,共计1023039元;被执行人嘉峪关市运输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嘉峪关分行贷款利息252567元,承担诉讼费35010元,缴纳执行费5759元,共计66036元。另查明,2000年6月26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嘉峪关分行将被执行人所欠债务1179.819万元转移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总司兰州办事处。2005年12月30日,债权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总司兰州办事处又将债务162.63万元及其附属权利转移给酒泉市国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11月6日,申请执行人酒泉市国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1998)嘉经初字第0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执行中核实,被执行人嘉峪关市运输公司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实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另,2002年9月13日原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以(2002)嘉民破字第0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嘉峪关市货运中心破产还债。2005年8月11日以(2002)嘉法民破字第005号破产终结程序裁定书裁定,终结嘉峪关市货运中心的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原嘉峪关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嘉经初字第0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希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