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81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乙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281刑初333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乙(曾用名陈某甲),男,公民身份号码×××4636,广东省高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高州市。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揭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30日被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8日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许朝云、黄泽冰,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6]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乙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延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乙及其辩护人许朝云、黄泽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乙于2015年11月17日5时许,驾驶1辆粤S×××××轻型厢式货车由东莞方向往梅州丰顺方向行驶,途经潮惠高速公路B线101KM路段时,因注意力不集中,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追尾碰撞前方由宋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粤S×××××轻型厢式货车上乘坐人员陈某丁死亡(经法医鉴定,符合躯干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胸腔脏器损伤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陈某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相片、证人证言、勘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陈某乙有自首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2.本案的逝者系陈某乙的父亲,其法律责任于情于理有别于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3.对方车辆驾驶人宋某被认定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4.陈某乙的家庭状况需给予同情和关怀。恳请法庭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7日5时许,被告人陈某乙驾驶1辆粤S×××××轻型厢式货车由东莞方向往梅州丰顺方向行驶,途经潮惠高速公路B线101KM路段时,因注意力不集中,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追尾碰撞前方由宋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粤S×××××轻型厢式货车上乘坐人员陈某丁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陈某丁符合躯干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认定,陈某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陈某乙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处理。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交通事故现场相片。2.破案经过,证明:2015年11月17日5时15分,揭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接报称在潮惠高速公路(B线)100公里路段有两货车发生追尾碰撞,1人被困在车内。接报后该队立即出警前往现场处置,经查,当天5时左右,陈某乙驾驶粤S×××××轻型厢式货车从东莞往梅州丰顺方向行驶,行至潮惠高速公路(B线)101KM路段,追尾碰撞前方由宋某驾驶的粤A×××××(拖挂粤A×××××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挂车尾部,造成SG926H号轻型厢式货车乘坐人员陈某丁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明:2015年11月17日5时50分,在潮惠高速公路B线101KM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4.揭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陈某乙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某丁在事故中无责任。5.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证明:经法医鉴定,陈某丁符合躯干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胸腔脏器损伤死亡。6.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分析意见书,证明:粤S×××××轻型厢式货车车头右侧与粤A×××××牵引车(拖挂粤A×××××挂车)车尾左侧发生过碰撞摩擦。7.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明:粤A×××××牵引车(拖挂粤A×××××挂车)肇事前挂车车厢后部反光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406-2002)“4.1……车身反光标识材料不允许存在以下缺陷:1.裂纹;2.明显的划痕、损伤和颜色不均匀”的规定。粤S×××××轻型厢式货车肇事前各系统技术状况正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8.证人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11月16日21时54分,他驾驶粤A×××××(拖挂粤A×××××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载电线从广州运往普宁市池尾,从荔湾区东新高速路口进入广州绕城高速,23时40分左右从永和高速路口转入广惠高速,当行驶至潮惠高速B线池尾路段时(大概时间是17日5时),他在中间车道正常行驶,突然听到“砰”的一声,他从观后镜看到1辆轻型货车停在那里,马上停车并开启双闪灯下车查看情况,并听到后边的车上有人在呻吟,他马上过去帮忙抢救,但因为车上的人被卡住了而救不出来。对方驾驶员报警后交警赶到现场。宋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驾驶粤S×××××车的陈某乙。9.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证明:2015年11月16日12时左右,他和陈某丁乘坐陈某乙驾驶的小型货车从东莞出发,陈某丁坐在副驾驶位,他坐在后排睡觉,途中被陈某乙叫醒,就看到陈某丁被夹在小货车右边内。后陈某乙就报警。10.证人范某的证言,证明:陈某丁是其丈夫,陈某乙是其儿子,其自愿放弃追究陈某乙的法律责任。11.被告人陈某乙的供述,证明:2015年11月17日凌晨时分,其驾驶粤S×××××号轻型厢式货车搭载其父亲陈某丁及陈某丙从东莞大岭山上高速到梅州市丰顺,当行驶至潮惠高速公路高埔往池尾路段时追尾碰撞到前方1辆牵引车,陈某丁被困在车内后经消防队救出,并经120急救医生现场确认死亡。他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处理。12.被告人陈某乙的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乙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肇事造成1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陈某乙所犯罪名成立。陈某乙肇事后即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处理,并能如实交代肇事经过,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予以采纳。鉴于陈某乙能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卓标人民陪审员 黄少义人民陪审员 江红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顾荣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6页共7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