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721民初3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昝永海与被告昝军、昝有、昝义、昝香琴、昝香云、昝香英、昝香珍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昝永海,昝军,昝有,昝义,昝香琴,昝香云,昝香英,昝香珍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3156号原告:昝永海,男,1930年6月18日生,汉族。被告:昝军,男,1954年8月16日生,汉族。被告:昝有,男,1962年9月24日生,汉族。被告:昝义,男,1967年9月21日生,汉族。被告:昝香琴,女,1958年8月16日生,汉族。被告:昝香云,女,1960年9月9日生,汉族。被告:昝香英,女,1964年10月13日生,汉族。被告:昝香珍,女,1971年10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昝永海与被告昝军、昝有、昝义、昝香琴、昝香云、昝香英、昝香珍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昝永海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昝永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蓓蓓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