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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执字第005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xxx与被执行人郝xxx、王xxx、边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3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xxx,郝xxx,王xxx,边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0514-3号申请执行人杜xxx。被执行人郝xxx。被执行人王xxx。被执行人边xxx。申请执行人杜xxx与被执行人郝xxx、王xxx、边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0100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的(2015)府执字第00514-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边xxx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府谷县管理部住房公积金账号内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边xxx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府谷县管理部住房公积金账号内资金6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天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