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民初5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关保罗与陈慧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保罗,陈慧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5533号原告:关保罗。被告:陈慧蓉。本院在审理原告关保罗诉被告陈慧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关保罗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慧蓉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庐州大道与繁华大道交口银杏尚郡小区的房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关保罗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陈慧蓉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庐州大道与繁华大道交口银杏尚郡小区房产;二、查封担保人余水生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凯旋大院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姜文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虞 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