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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9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某某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某某贷款有限公司,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9740号原告深圳市某某贷款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统一信用社会代码。法定代表人田宏声。被告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身份证号码。原告深圳市某某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名下的价值人民币414400元的财产。该保全措施由深圳市某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2016中兰德诉保龙法第053号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告徐某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14400元的财产或冻结同等数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彩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宗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