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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张正月与夏会娥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正月,夏会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711号申请执行人张正月,女,1960年1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夏会娥,女,1960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正月与被执行人夏会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郭海燕依据(2016)陕01民终425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其案件款23600元,并承担诉讼费390元、执行费2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付5000元(已发还给申请人)尚欠之款,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25执7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不按其履行,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按原法律文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建 利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邱世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