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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4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张和平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和平,班兰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4421号申请执行人张和平,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班兰君,女,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关于张和平与班兰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14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班兰君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班兰君应负担的案款本金人民币三万元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班兰君应负担的执行费三百五十八元二角五分的相应银行存款;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班兰君应负担的诉讼费五百五十元的相应银行存款;四、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班兰君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班兰君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 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明刚-2--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