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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91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徐锋与沈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锋,沈亮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91民初139号原告:徐锋,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告:沈亮亮,男,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原告徐锋诉被告沈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亮亮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沈亮亮支付所借的钱,以及利息等各项共计3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沈亮亮在2014年3月1日在沪鑫电脑科技公司上班时以要做网吧电脑业务,钱不够为理由借5万元,并出具借条,陆续归还了一部分,后拒绝支付后面的欠款,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沈亮亮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原告徐锋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借条一张作为证据,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沈亮亮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经庭审审核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本案事实如下: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日,被告沈亮亮向原告徐锋借款50000元整,并出具借条一张,写明:现借徐锋人民币现金伍万元整,人民币小写50000.00元整,还款时间为2014年5月10日前清。截至目前,被告沈亮亮归还借款21000元,尚欠借款29000元。本院认为,法律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徐锋借款人民币50000元给被告沈亮亮使用,被告沈亮亮向其出具了借条,后仅归还借款21000元,沈亮亮未在约定的还款时间归还全部的借款,徐锋主张沈亮亮向其归还借款本金29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经本院依法传唤,沈亮亮本人未到庭,应承担对己不利的后果。根据法律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本院支持自2014年5月11日至判决确定的还款期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亮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锋返还借款人民币本金29000元整及利息(以本金29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11日至判决确定的还款期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75元,由被告沈亮亮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匡小明人民陪审员  李玉英人民陪审员  万 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伍建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