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32执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2执94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庆堂,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某公司自动履行了(2015)梁民初字第30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某公司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海啸审判员  马咏梅审判员  倪崇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