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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执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鲍远丰与莫丽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远丰,莫丽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鲍远丰。被执行人莫丽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鲍远丰与被执行人莫丽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6月30日,被执行人莫丽黎尚欠申请执行人鲍远丰借款50000元,违约金4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财产保全费628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交法院案件受理费601元。经调查,被执行人莫丽黎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110执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鲍远丰发现被执行人莫丽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海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