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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民初1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29民初1862号原告李某,女,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青县。被告刁某,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原告李某诉被告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刁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7月份通过网络聊天相识,之后双方便草率的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双方接触时间较少,彼此互不了解,婚后原告发现被告脾气暴躁,在双方发生矛盾时经常对原告施以家庭暴力,导致原告不能正常生活,且在日常生活中被告对原告及原告的儿子漠不关心,因此导致原、被告分居六个多月,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依法判令原告与其前夫婚生子吴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我没有拿菜刀威胁原告,我不同意离婚,对她的孩子也相当照顾,只是原告对我不放心,不让我与外界接触,我俩都是再婚,我们感情没有破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7月通过网上聊天相识,之后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姻基础不好,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同,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特别是被告喝酒后失态失德的行为,引起原告及娘家人的众多不满,2015年8月25日被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给原告及其父母和亲友立下了戒酒承诺书,表示戒酒改正恶习,后由于酒后双方发生争吵,原告一气之下回了娘家至今未归,经被告催叫,原告执意坚持离婚,对被告的行为表示不再谅解,被告虽然不同意离婚,但经调解和好无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另查明,原告要求返还的个人陪嫁物品有:单人被子四床、褥子两床、冰箱一台、32寸液晶电视一台、洗衣机一台、高压锅一个、电饼铛一个、衣橱一个、鞋橱一个、台扇一个,在庭审中被告承认上述物品均在自己处。原告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原告提供的被告写的戒酒承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应更加珍惜已经建立的新的家庭关系,但由于被告的行为和双方性格不同,导致夫妻感情逐渐发生裂痕,造成原告提出离婚而诉至本院,再维持此种婚姻关系已不利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鉴于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和婚姻现状,此婚姻依法应予以解除。目前在被告家的原告的陪嫁物品系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应归原告所有,被告应予以返还。原告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由于其未提供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刁某离婚。二、被告刁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李某个人陪嫁物品(详见查明部分)。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培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培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