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9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2016)湘1129民初49号,原告李某甲与被告义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义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9民初49号原告李某甲。法定代理人李某乙,农民。被告义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义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以被告义某外出打工不在家,下落不明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廖能浩审 判 员 罗 智人民陪审员 周 晖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宋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