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2执1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马海英、王新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马海英,王新忠,王文金,张俊峰,杨金光,聂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2执105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与庐山路交叉路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马海英,X年X月X日出生出生。被执行人:王新忠,X年X月X日出生出生。被执行人:王文金,X年X月X日出生出生。被执行人:张俊峰,X年X月X日出生出生。被执行人:杨金光,X年X月X日出生出生。被执行人:聂鹏,X年X月X日出生出生。本院在执行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马海英、王新忠、王文金、张俊峰、杨金光、聂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冻结了被执行人马海英、王新忠、杨金光的工资户。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本案暂时无法全部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71524.75元,可在提取被执行人工资后过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孙庆水审判员 刘建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