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21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刘朝国申请执行周宗全追偿纠纷一案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朝国,周宗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1执162号申请人刘朝国,男,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周宗全,男,195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米易县人民法院(2015)米易民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刘朝国与周宗全追偿权纠纷一案,现申请人刘朝国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5)米易民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天明审判员 唐 川审判员 郑从俊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大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