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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8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太原市水木云天商贸有限公司与高丽廷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水木云天商贸有限公司,高丽廷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8民初201号原告太原市水木云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357号DS-1-3-019号。法定代表人孟文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秋凌,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常彬彬,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丽廷,又名高利廷,设计师。委托代理人高丽韫,太原市西山第八中学教师。原告太原市水木云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利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原市水木云天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樊秋凌、常彬彬、被告高利廷及其委托代理人高丽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太原市水木云天商贸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14年6月1日在原告公司就职,担任设计师一职,后被辞退。被告在职期间,没有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屡屡违反原告单位员工守则和岗位职责,给原告及客户带来重大损失,其中,被告担任具体工程设计师,并与客户郗连英签订具体家装施工合同工程中,由于被告的重大设计过失,造成客户的装修屡屡被返工,并且在设计出现重大过失,以及由于返工造成客户严重不满的情况下,被告作为直接负责人,欺上瞒下,没有及时向公司报告,没有履行正常的工程交接就擅自离岗,导致具体施工人、监理不知道具体工作流程,原告为了安抚客户情绪,冒风险与客户签订“每延期一日,赔付客户30万元”的补充协议。工程完工后,经财务核算,被告共给公司带来直接经济损失110682元。此外,在设计师陈宇峰担任设计的客户严建博工程中,被告在设计师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给客户下单,造成客户住房的门、门套、窗套制作返工,造成制作成品与客户约定不相符,原告最终重新下单定做,造成损失826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8942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高利廷辩称,原告所诉的内容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在原告公司担任设计师一职,设计师前期负责与客户沟通平面布置方案,装修风格、出设计图纸、报价。在这些均无问题的情况下,经过公司审核完毕后,经公司同意,设计师代表公司与客户签订施工装修合同,在客户郗连英的问题上,客户并没有以书面形式提出过设计方案的整改意见,所以原告所称的“由于被告的重大设计过失”这一说法不成立。客户郗连英家的问题是因为公司提供的墙砖质量存在问题、木门安装上下颠倒造成返工,全屋墙纸之间缝隙太明显,导致全部拆除,以及客厅和卫生间地面石材反碱等问题造成的。这说明工程是在施工质量上出现了问题后,导致工程屡屡返工的,工程质量应由公司的工程部负责。被告不应在严建博工程中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作为设计师,陈宇峰也是设计师,属于同级关系,被告无权给别的设计师客户下单,这不具备事实。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太原市水木云天商贸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举证说明:证据一,原告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表明合同总价为54万元,客户付款为43万元,和客户合同中的110682元未收回,证明因被告的原因工程屡次被返工,造成合同无法履行,造成损失。证据二:装修合同、报价单,证明客户的合同总报价为511000元。证据三:工程增项单,证明客户的工程增项价为29682元。证据四:补充协议两份,证明2015年6月9日公司和客户签订的补充协议中提到因为原告违约给客户工程造成延期,双方对延期及违约责任做了约定。2015年6月22日签订的另一份,其中也对违约责任做了约定。证据五:设计师陈宇峰情况说明及原告公司员工冯士望于2016年1月4日对严建博工地的情况说明,综合严建博工地下单错误的损失为8360元,证据六:员工手册,证明原告单位工作守则,证明被告工作职责包括对装修设计方案负责;根据业主要求进行设计前的现场勘查以及设计意图的相互沟通;对项目部的工程管理进行全过程配合,证明被告的行为已经造成工程事故。被告高利廷经质证,对证据一的证明内容有异议,付款内容无异议,但是并不是因为被告的原因造成的。对证据二中装修合同无异议。对证据三中增项单有异议,其中没有客户及工长签字,只有被告和原告的签字,未经过客户同意。对证据四补充协议有异议,签字是由公司法人和客户签订的。对证据五陈宇峰的情况说明有异议,不属实,对冯士望的情况说明被告不清楚。对证据六不认可,不知道有员工手册。被告高利廷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施工记录表作为证据,证明阳光汾河湾的监理石炳楠,项目经理为何江星,证明工程中有指定的项目经理和监理,被告作为设计师,并非是由被告一人承担工程建设责任及组织协调施工队。原告太原市水木云天商贸有限公司经质证,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实际上是由本案被告所担任设计师的家庭工程本人职责并不只是设计,同时还兼任项目监理和负责人。综上认证,结合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可以认定的本案事实如下:被告原在原告公司担任设计师一职,被告在任职期间曾负责客户郗连英的家装设计,并且代表原告与客户郗连英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为包工包料的方式进行。客户郗连英家装修的材料均由原告方提供,但在郗连英家装修过程中,因建材质量等问题多次造成返工,造成工期延误,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此外,在给客户严建博施工工程中,由于下单错误也造成损失。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8942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上列证据予以证明,并经当庭质证、认证,且有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作为原告公司的设计师,应当对其负责的客户尽职尽责,原告也有对于员工及员工设计的工程进行监督管理的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在客户郗连英的家装过程,因选材问题造成返工,给原告造成损失,责任应由被告承担的观点,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与客户郗连英在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为包工包料,装修材料均由原告方提供,而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返工是由装修材料不合格造成的,而被告仅是负责帮助客户对建材的选择,而对建材的提供是由原告进行的。在装修过程中,原告既没有对建材进行检查,也没有对原告的装修设计进行监督检查,由此造成的损失,很大程度是由于原告对建材把关不严,对工程监管不利造成的。而且在庭审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也无法证明装修事故是由被告造成的,因此客户郗连英家装返工事故的责任由原告承担。此外,原告主张被告在就职期间曾私替其他设计师的客户下单,造成下单错误,造成原告损失的情况,本院不予认可,首先,原告提供的证据中无法证明被告私自替其他设计师下单的事实,其次,原告也未提供其遭受损失的依据,故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太原市水木云天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79元,由原告太原市水木云天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玮人民陪审员  张桂云人民陪审员  褚 蔚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