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825民特1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朱立华与太湖县天华镇大山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1290号申请人:朱立华,男,1964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申请人:太湖县天华镇大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负责人:朱焱南,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登记审查申请人朱立华与被申请人太湖县天华镇大山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朱立华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2016年6月30日,朱立华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朱立华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朱立华撤回诉前调解申请。代理审判员 韩 莹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艳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