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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2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李振财与兴隆县平安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财,兴隆县平安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2执542号申请执行人李振财。被执行人兴隆县平安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维,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振财与兴隆县平安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振财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822执542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 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秀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