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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黎宽祥与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宽祥,郑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2民初692号原告黎宽祥,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郑涛,男,198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黎宽祥诉被告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3月22日依法向被告郑涛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于2016年6月29日依法由审判员蒋祯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位华、陈协蓉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宽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涛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黎宽祥诉称:原、被告系朋友。2014年2月13日,被告郑涛因经济紧张,向原告黎宽祥借款1万元,并于当日向原告黎宽祥出具借条一份。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被告郑涛借款后,经原告黎宽祥多次催收,无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被告郑涛归还原告借款1万元;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郑涛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应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权。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3日,被告郑涛向原告黎宽祥借款1万元,并向原告黎宽祥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到黎宽祥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之后,经原告黎宽祥多次催收,被告郑涛至今未予归还。为此,原告黎宽祥诉至本院,请求:一、判令被告郑涛归还原告黎宽祥借款1万元;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郑涛承担。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一份随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2014年2月13日,被告郑涛向原告黎宽祥借款1万元,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黎宽祥可要求被告郑涛在合理期限内归还。被告郑涛借款后,经原告黎宽祥多次催收,无果,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黎宽祥要求被告郑涛归还此借款1万元,本院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黎宽祥借款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郑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祯莲人民陪审员  陈位华人民陪审员  陈协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明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