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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刑更1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赵二刚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二刚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1354号罪犯赵二刚。现在江苏省无锡监狱服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1日作出(2001)淮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二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23309.06元,其中赵二刚5827.25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25日作出(2002)苏刑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02年3月8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死刑缓刑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8日作出(2004)苏刑执字第28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又于2006年12月11日作出(2006)苏刑执字第053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5日作出(2008)锡刑执字第49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11年6月28日作出(2011)锡刑执字第25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又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56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9月10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6年6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6月6日至6月10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赵二刚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赵二刚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赵二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2016年2月连续两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罪犯赵二刚的财产刑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赵二刚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未履行财产刑,故应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二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2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