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3执7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贾月芬与邵来凤、凤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月芬,凤翔,邵来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712-7号申请执行人贾月芬,女,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中二街。被执行人凤翔,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许镇镇。被执行人邵来凤,女,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许镇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23民初760号民事调解,于2016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凤翔、邵来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凤翔、邵来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凤翔在中国工商银行芜湖经济开发区支行的存款人民币三十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 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