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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1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江海区铭润臻煌门业有限公司、宋传星、廖秀华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152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门市江海区铭润臻煌门业有限公司,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宋传星,廖秀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15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江海区铭润臻煌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法定代表人:宋传星,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琦,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守金。委托代理人:丘俊平,广东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骏业,广东卓盛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原审被告:宋传星,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较场路**号。委托代理人:黄琦,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廖秀华,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委托代理人:黄琦,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门市江海区铭润臻煌门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2民初107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2015年9月22日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购销合同》,签订地点为江门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而不是被上诉人诉称的广州签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址是江门市江海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并且签订合同的地点也在江门市江海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原审裁定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其中第一页署明“甲方江门市江海区铭润臻煌门业有限公司,乙方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本合同签订地广东广州”、第十条“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一条第一款“双方约定合同履行地为乙方所在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因约定合同签订地广东广州,没有明确具体的区域地址,属于约定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合同履行地为乙方(指被上诉人)所在地,被上诉人住所地在广州市经济开发区风华二路1号,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志刚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靖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