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执字第01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希茹与宝木斯庆、花尔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希茹,宝木斯庆,花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01662号申请执行人希茹,女,1980年3月18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证件号码×××。被执行人宝木斯庆,女,1979年12月1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证件号码×××。被执行人花尔,女,1979年8月9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证件号码×××。希茹与宝木斯庆、花尔其他案由一案,乌审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的(2014)乌调确字第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宝木斯庆、花尔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希茹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偿还。如被执行人宝木斯庆、花尔逾期不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希茹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哈斯达来审判员 张 文 旭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班 永 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