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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3执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连建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都市之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付雪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建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大连都市之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付雪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2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建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大连都市之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付雪岩。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大民二中字第17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法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大民二中字第17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金成助理审判员  曲 峰助理审判员  郭 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云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