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2执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宝鸡市渭滨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诉张少伟、马莉、宝鸡市金怡钛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渭滨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张少伟,马莉,宝鸡市金怡钛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执832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渭滨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少伟被执行人马莉被执行人宝鸡市金怡钛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2014)渭滨民初字第0199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宝鸡市渭滨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诉张少伟、马莉、宝鸡市金怡钛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少伟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渭滨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借款4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8670元、公告费260、执行费6780元。被执行人马莉、宝鸡市金怡钛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6571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相同价款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杜智博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