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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执2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赵胜与淮北市华航物资有限公司、淮北中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胜,淮北市华航物资有限公司,淮北中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许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3执2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胜,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淮北市华航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许崇新,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淮北中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许建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许建军,淮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赵胜与被执行人淮北市华航物资有限公司、淮北中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许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相民一初字第020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淮北中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赵胜还款25万元。本院依法调查了淮北市华航物资有限公司、淮北中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许建军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并扣划了淮北市华航物资有限公司、许建军银行存款28175.70元,淮北市华航物资有限公司、淮北中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许建军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赵胜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恢复执行条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5)相民一初字第020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继东代理审判员  吴邦海代理审判员  毛献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浩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