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6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XXX与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
案由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6929号原告(互诉被告)XXX,男,汉族,1981年2月14日出生,户籍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委托代理人温旭良,广东民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互诉原告)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任晓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温思梅,系该公司员工。原告XXX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双方起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2005年8月。二、工作岗位:保安员。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已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8月9日至2017年8月9日。四、工资结构: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工资。五、加班时间以及应发加班费:约定每天工作8小时,超过8小时计为加班,每月实际出勤时间以审核的考勤表为依据,出勤天数及加班天数均按8小时折算成一天。保安公司提交了有XXX签名的从2014年4月-2015年1月、2015年3月-2015年12月的考勤表,XXX予以确认,本院亦予以采信。根据考勤表上记载的出勤天数和超时加班天数(由于超时加班天数不区分平时、休息日以及节假日,具体加班时间无法区分,故按照工作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日历天数×加班小时数进行计算),详见下表。对于保安公司未能提交考勤表的月份(2014年2月、2014年3月、2015年2月、2016年1月)本院按照XXX陈述的每月满勤,每天上班12小时计算,为[10.39元/小时×(58天×4小时×150%+24天×12小时×200%+5天×12小时×300%)]+[11.67元/小时×(15天×4小时×150%+6天×12小时×200%+1天×12小时×300%)]=14621.46元。经核算XXX2014年1月23日至2016年1月22日应得的加班工资为85408.79元,保安公司已经支付69240元,还应支付该时段加班工资差额16168.79元。期间 计算 基数 (元/小时) 日历上对应的 天数 (天) 考勤表上的 超时加班 时间(小时) 经折算后的加班时间 (小时) 应发加班工资(元) 平时 休息日 法定 节假日 平时 休息日 法定 节假日 2014.4-2015.1 10.39 194 77 7 936 407.14 1100.79 100.07 32338.88 2015.3-2015.12 11.67 216 82 8 980 435.56 1152.05 112.4 38448.45 以上合计70787.33 六、2016年1月1日至1月22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030元/月×15天÷21.75=1400元。七、高温津贴:仲裁裁决750元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八、2014年度、2015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保安公司未安排XXX休年休假,故本院支持年休假工资,XXX2014年度工龄未满十年,当年度应享有5天年休假,2015年度工龄满十年,当年度应享有10天年休假,则年休假工资为(1808元/月×5天×200%+2030元/月×10天×200%)÷21.75=2698元。仲裁裁决2760元保安公司未起诉,视为认可该金额,本院予以确认。九、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XXX以保安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安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XXX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5874.85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为49936.23元(5874.85元/月×8.5个月)。十、食宿和水电费:保安公司提交《证明》,证明盈德精密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为XXX提供了食宿,故XXX请求返还食宿及水电费本院不予支持。十一、律师费:《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部分,由劳动者承担。据此,本院根据XXX在本案中获得支持程度计算保安公司应承担律师费3247.59元。十二、申请仲裁时间:2016年1月26日。十三、仲裁请求:XXX请求保安公司支付:1、2014年1月23日至2011年1月22日的加班工资36510元;2、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22日工资2050元;3、2014年1月23日至2016年1月22日违法扣除的食宿费14400元;4、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0575元;5、2014年、201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4300元;6、2014年、2015年高温津贴1500元;7、律师费5000元。十四、仲裁结果:保安公司支付XXX:1、2014年度、2015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2760元;2、2015年高温津贴750元;3、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11日的工资750元;4、2014年1月23日至2016年1月11日的加班工资差额4966元;5、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4098元;6、律师费2439元;7、驳回XXX的其他仲裁请求。十五、诉讼请求:XXX的诉讼请求与仲裁请求一致。保安公司诉请:1、判令保安公司无需支付XXX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11日的加班工资差额4966元;2、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4098元;3、本案诉讼费由XXX承担。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XXX支付2014年1月23日至2016年1月22日的加班工资差额16168.79元;二、被告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XXX支付2016年1月1日至1月22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400元;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XXX支付2015年的高温津贴750元;四、被告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XXX支付2014年度、2015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2760元;五、被告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XXX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49936.23元;六、被告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XXX支付律师费3247.59元;七、驳回原告XXX的其他诉讼请求;八、驳回被告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若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冬 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智明(兼)书记员 彭 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