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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8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普格县气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普格县气象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普格县气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川3428民初126号原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西昌市龙眼井街越西干休所。法定代表人:段治斌,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普格县气象局,地址:普格县普基镇新建南路410号。法定代表人:刘雪松,系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普格县气象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赵 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昌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