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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都沙湾支行与余晓英信用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沙湾支行,余晓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3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沙湾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负责人王毅,行长。被执行人余晓英,女,汉族,1970年4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20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都沙湾支行申请执行余晓英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0381元及利息,执行费506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代志军审判员  何金伟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万志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