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9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马平荣、莫美菊等与樱花卫厨、蒋艳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平荣,莫美菊,谢琳,樱花卫厨,蒋艳玉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9民初290号原告马平荣。原告莫美菊。原告谢琳。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粟龙,资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樱花卫厨。经营者段石清。被告蒋艳玉。原告马平荣、莫美菊、谢琳诉被告樱花卫厨、蒋艳玉关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马平荣、莫美菊、谢琳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平荣、莫美菊、谢琳要求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平荣、莫美菊、谢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96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5048元,该费用经批准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唐新红审 判 员 唐 超人民陪审员 曾令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蒋维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