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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0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王秀秀、张超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王秀秀,张超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0267号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12号18-20层。法定代表人隋军,董事长。被告王秀秀,女,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利津县。被告张超超,男,198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利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秀秀、张超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思斯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佳芮 微信公众号“”